楚雄州文联 公告公示 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

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

为发展和繁荣我州文学事业,鼓励和扶持楚雄州文学作者积极向大刊大报投稿上稿,创作出版更高质量的文学作品,2014年7月,州文联根据2013年9月中共楚雄州委下发的《中共楚雄州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文联和文艺工作的意见》,制定了《楚雄州文学创作奖补办法(试行)》。5年来,全州作者在全国重点刊物发表了文学作品600多件,奖补政策效益明显。

根据州委《中共楚雄州委关于加强文艺工作的实施意见》(楚发〔201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11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完成楚雄文学创作任务,出精品出人才,同时形成正确的创作导向,发挥好文学创作扶持资金激励推动文学创作的作用,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在原《楚雄州文学创作奖补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试行)》。

一、扶持原则

(一)以德为先,德艺双馨;

(二)向一类大刊大报发表的作品倾斜,向省外刊物发表的作品倾斜,向小说倾斜;

(三)以精神鼓励为主,资金扶持为辅;

(四)突出重点,对楚雄题材优秀作品加大扶持力度。

二、扶持范围

(一)文学创作扶持的对象为工作(或者学习)、生活(居住)、户籍都在楚雄的作者,这三个条件必须都具备。(在州外读书务工的楚雄籍作者,可以申报扶持。)

(二)经与楚雄州文联签订创作协议的重点题材创作出版作品或符合扶持条件的文学作品。

(三)获楚雄州已有奖励政策规定以外的获奖作品。

三、发表作品扶持的全国重点期刊名录

(一)一类刊物:《人民文学》《诗刊》《中国作家》《文艺报》(文学作品及对楚雄州作家作品的文学评论)、《民族文学》《当代》《十月》《收获》《解放军文艺》《小说选刊》《青年文学》《小说月报》《新华文摘》(文学类作品)、《人民日报》(文学类作品)、《光明日报》(文学类作品);《散文选刊》上半月刊、《儿童文学》《中国儿童文学》;《花城》《钟山》《文学评论》(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中国社科院)、《南方文坛》《当代作家评论》《当代文坛》《新批评》《文学自由谈》《小说评论》《作品与争鸣》。

(二)二类刊物:《中篇小说选刊》《长江文艺》《诗选刊》《作家》《作家文摘》(文学类作品)、《百花洲》《芙蓉》《小说家》《散文选刊》下半月刊、《芳草》等除云南省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联或作协主办的文学刊物。

(三)三类刊物:其他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文联作协主办的公开发行文学刊物;云南省文联、省作协主办的《边疆文学》《边疆文学文艺评论》等,《云南日报》(文学作品及对楚雄州作家作品的文学评论)、《滇池》。

(四)在各类刊物与主办单位直接主管办刊的正刊有区别的下半月刊、中旬刊、下旬刊等发表的作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给予扶持。

文学评论扶持,仅限于对楚雄州作家作品的文学评论。经楚雄州文联组织推荐发表的作品,按扶持标准的70%执行扶持。

(五)会员扶持

被批准加入国家级协会新会员,给予一次性扶持。

(六)获奖作品扶持

获得全国重点期刊奖、云南省文学艺术创作基金奖、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精品奖、边疆文学奖、大家文学奖、云南日报文学奖、滇西文学奖等,给予一次性扶持。

(七)出版书籍扶持

凡属州文联组织创作出版的重点题材作品,符合其它扶持条件的文学作品可申报扶持。申报手续材料要齐全,必须提交出版合同;支付版税的财务依据;出版社印刷量真实数据;市场销售情况。

(八)鉴于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津贴有奖励褒扬性,有倡导向作品上大报大刊的作家作者学习的目的,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我州作者的作品,不给予扶持:

1.受到国家法律追究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3.受到所在单位处分的;

4.个人品行不端,不守规矩,不注重个人修养的;

5.其它不宜给予扶持津贴的。

(九)与楚雄州文联签约的作家,在签约期满后,尚未结项,未完成签约所应承担的创作任务的,暂停扶持。

(十)同一件作品,在州内只享受一次性扶持,不能重复申报创作扶持。

三、申报扶持要求及程序

本《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按季度兑现,由作者本人于每年3月、6月、10月初持所发表作品刊物的原件1份、复印件(封面、目录、作品内容,报纸必须有报头刊头和作品内容)2份、电子文档1份(发余继聪电子信箱)、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送交给州文联余继聪,经州文联党政办公会审查合格后,即可领取扶持经费。申报扶持有效期为半年,发表(或者出版)后已经超过半年的作品不得再申报扶持。(余继聪电子邮箱号:1034641786@QQ.com)

四、本扶持办法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下发的《楚雄州文学创作奖补办法》(楚文联发〔2014〕7号),2016年下发的《〈楚雄州文学创作奖补办法(试行)〉调整意见》(楚文联发〔2016〕2号)、《〈楚雄州文学创作奖补办法〉及其它文学创作扶持办法调整意见》(楚文联发〔2016〕10号)、《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试行)》(楚文联发〔2017〕4号)同时终止执行。

五、在执行扶持政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由州文联具体研究确定能否给予扶持及扶持标准。

六、州文联每年对本办法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出入较大的,适当调整完善。

七、楚雄州文学创作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由楚雄州文联负责解释。

            楚雄州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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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楚雄州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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